关于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六项措施的通知

2009年04月15日 15:53 142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人才资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许多返乡农民工生活和就业出现困难。为解决农民工就业转移安置问题,切实开展好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切实抓好技能培训,为返乡农民工送技能

  1、明确培训目标。对35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年龄偏大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力争2009年培训农村劳动力2万人;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到三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2、加大培训投入。将返乡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我县民生工程,开展以返乡农民工为主的免费技能培训,对有一技之长的返乡农民工进行专项培训。各乡镇对返乡农民工现有的技能状况组织摸底调查,广泛征求农民工意见,归纳整理,综合上报;县劳动部门据此制定我县返乡农民工综合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的针对性,确保提高培训实效;县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培训经费,用于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整合培训资源。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农民工培训资金,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政策,统一考核验收。劳动保障、教育、科技、扶贫、农业等部门要树立大培训观念,按照当前市场需求和返乡农民工意愿,加强统筹协调,把各自主办的培训项目整合起来,进行统一规划,科学配置,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乡镇和村级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建设,鼓励校企联合培训,确定一批专业适用、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信誉强的培训机构作为全县农民工技能培训重点基地。

  4、调整培训方式。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科学安排培训时间,严格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针对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技能特点、搞好“量体裁衣”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职能,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法,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定点培训机构到乡(镇)进行培训,使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参加培训;返乡农民工集中的乡镇,可组织有培训意向的返乡农民工集中到县及县以上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二、努力促进稳定就业,为就业农民工送保障

  5、加强区域劳务合作。县人力资源市场要积极组织乡镇就业平台多渠道搜集、挖掘、整理省内外新的用工信息,筛选掌握技术含量高、工作岗位稳定、社会信誉好的就业岗位,组织农民有序转移就业。

  6、发挥劳务基地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农民工用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沟通,争取给予农民工更多的就业政策关照,尽可能稳定就业岗位,加强与农民工务工地培训机构合作,采取基地、学校、企业联动的办法,加大在外务工人员转岗培训力度,帮助实现就地再就业。

  7、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县内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单位用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劳动就业部门报告。

  8、加强就业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加强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政策指导,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倒闭动向和返乡农民工就业出现的新变化,建立农民工返乡及就业情况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县返乡农民工就业最新动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就业稳定。

  三、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为返乡农民工送岗位

  9、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返乡农民工积极投入农业基础产业,支持返乡农民工进入资源综合利用、劳动密集、农副产品加工、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等产业或行业。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主动在运输、商贸、餐饮、娱乐等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产业、现代物流、社区服务、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充分利用农村资源优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种植养殖、特色农业。搞好返乡农民工与承接产业转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劳动力供需对接,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10、鼓励企业安置。对县内企业吸纳政府确认的返乡农民工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岗位补贴。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1、实施就业援助。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公益性医院和学校等开发保洁、治安巡逻、交通协管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特困返乡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2、实施失业救助。在确保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前提下,对我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3、提供职业介绍。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安置返乡农民工成功就业的,经核实给予每人6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14、抓好信息发布。建立企事业单位空岗报告制度,开展县内企事业用工岗位普查,搜集空岗信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资源和县内电视媒体的资源整合,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加强劳动和广播电视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各类就业和劳动保障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完善35个村级就业与劳动保障工作站试点建设,稳定村民组信息员岗位,培养劳务经纪人和劳务带头人,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渠道,及时传递劳动保障各类业务信息。

  四、积极促进自主创业,为返乡农民工送政策

  15、放宽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有效期限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允许返乡农民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16、夯实创业平台。继续抓好县级创业园区建设,扩大园区孵化功能,培育企业发展。在促进本县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同时,放宽条件和标准,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加快源潭、黄铺两镇农民工回乡创业园建设,积极搭建农民工就业创业平台。

  17、提供创业服务。组建机械化工、服装加工、餐饮商贸、医疗保健、种植养殖、农田改造、交通运输及电脑教学等专家指导团队,创建农民工回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精心设计、编制、筛选创业项目100个,举办全县农民工创业项目推荐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返乡农民工返乡创业,实行与外资企业同等待遇。

  18、税费扶持政策。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关于促进全县工业房地产业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潜政[2008]113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9、信贷扶持政策。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信贷额度控制在2-5万元,并予以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20、土地扶持政策。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鼓励创业园区向失业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园区创业。

  五、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为返乡农民工送法律

  21、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资金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22、落实权益保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继续深入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执法监察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主动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务工地社保部门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23、社保关系接续。对在务工地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帮助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广泛开展结对帮扶,为返乡农民工送温暖

  24、开展结对帮扶。党政领导干部要以驻村联系点为定点帮扶单位,与失业返乡农民工结成帮扶对子,采取“一联一”或“一帮几”的模式真心帮扶,做出表率。乡镇、村的党员干部要与本地失业返乡农民工结成帮扶对子,“面对面”地进行帮扶。在帮扶过程中,做好帮扶记录,登记帮扶对象姓名及基本情况,总结帮扶效果。鼓励其它党员干部积极参加结对帮扶,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25、强化社会保障。对返乡农民工家庭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现行政策规定,确保返乡农民工随返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同时,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留守老人的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工在外安心务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农民工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执行力。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切实搞好返乡农民工培训、就业、创业、维权、救济等服务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m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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