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2011-2020年)
2014年03月13日 10:53 35626次浏览 来源: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分类: 政策法规
(四)完善矿业权管理
探矿权出让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整装勘查区和重点突破区主矿种的勘查区块,采用以招标为主、拍卖和挂牌为辅的出让方式。招标出让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技术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信誉等要素,出让中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相邻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国家出资勘查已形成的矿产地和中央地勘基金、省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采用拍卖或挂牌为主,招标为辅的方式出让。低风险矿种(二类矿种)一律采取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无风险矿种(三类矿种)一律采用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国家对出让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批准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价格比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所有探矿权出让必须进场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对整装勘查区和重点突破区内主攻矿种的探矿权加强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找矿依据、找矿目标和找矿部署,提高最低投入标准,强调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实施勘查和加快工作进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依法进行处罚。
逐步推行合同制管理。在整装勘查区和重点突破区内主攻矿种的探矿权,全面推行合同制管理。以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资金投入、勘查进度要求、成果报告提交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探矿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加强“两区”内的探矿权转让管理。整装勘查区和重点突破区内主矿种的探矿权转让,优先考虑以矿业开发为主导产业的国内知名大型企业,优先考虑综合实力较强的国有地勘单位,优先考虑省内大、中型矿山企业以及相邻矿山企业与甲级资质地勘单位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受让时应在转让合同中承诺加大投资强度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勘查成果或转入开发利用阶段。
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的探矿权转让。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的探矿权转让,其转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挂牌、拍买)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依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转让和变更手续。其交易过程应在指定的公共交易机构见证下进行(如协议和招标)或在公共交易机构中进行(如挂牌和拍买),同时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加强对矿业权的整合。将整装勘查区内主矿种的矿业权整合纳入到新一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范围,对圈而不探或勘查矿种与勘查许可证颁发矿种不一致的探矿权进行清理整顿,对整装勘查区内零星分散、非主矿种的采矿权扩界加以限制,通过合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的矿业权进行整合,确保整装勘查顺利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行相结合的原则,将铜、铅锌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矿业权优先整合给省内重点矿山企业或探、采、选、冶等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五)充分发挥省地勘基金的引导作用
科学定位省地质勘查基金。把省地勘基金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矿产勘查开发的重要政策工具,坚持“政策调控,降低风险、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加强绩效考核,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省地勘基金的功能,切实加强全省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勘查工作,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地质找矿的投入。
加强与中央地勘基金的联动。积极争取中央地勘基金对我省优势矿种和紧缺矿种的勘查力度,扎实推进紧缺和优势矿产资源保障工程,提高重要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推进中央和省两级基金的合作,努力形成两级地勘基金投向互补、协调联动的新机制。
探索合作投资勘查新机制。省地勘基金可根据重点突破的总体安排部署,优选工作程度较低、成矿条件较好、找矿潜力较大但资金投入有困难的急缺矿种探矿权,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和矿业权人双方责权利及成果处置方式,可合作开展勘查试点,加快找矿突破,试点成功后逐步推广。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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