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绿色矿业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指南
2014年03月18日 9:16 14054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省级绿色矿山申报对象为采矿权人,中央和省直大型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矿山也可以作为申报对象。
第十条 申报矿山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国家有关的税费。
三、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四、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五、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六、按时足额缴存了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
七、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治理恢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八、三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申报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必须编制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根据省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后,报厅备案,并将符合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备案后,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对创建实施方案组织评审。
第五章 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根据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做好阶段性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经自查认为达到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可提出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验收申请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
三、创建工作中、终期评估报告;
四、创建工作成果总结。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进行评估工作,组织有关设区(县)市局、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联合考察组,到创建矿山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经综合考察评估,提出验收意见,由省矿业联合会推荐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审定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省矿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江西省绿色矿山”证书、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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