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子电器回收网络缺失 二手市场监管无序
2009年11月12日 14:13 10647次浏览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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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生产者责任
从“环保策略”到“法定义务”
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EPR)的概念由ThomasLindqvist于1990年最早提出,并在1992年的报告中将其正式定义为“一项环保策略”,包括产品、经济、实物、信息和所有权5方面的责任;在2000年他重新定义EPR为“一项政策原则”,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信息的政策工具加以实施。
对EPR研究最系统深入的、学术成就最为突出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1年将EPR修订为:“EPR作为一项环境政策,使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无论是实物责任还是经济责任,都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
欧盟双指令的颁布,将EPR制度推广到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是目前适用国家最广、产品门类最多的一部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其中,WEEE指令明确要求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循环再生和处置责任,此外还具体规定了各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EPR的核心理念及其执行模式
EPR改变了传统的污染后再治理的模式,强调污染控制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转变;强调环境保护从以限制制造过程为中心的生产阶段控制向以降低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为中心的综合产品政策的转变;强调经济责任从单纯依靠政府公共支出向多元化的费用分担模式的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EPR紧紧围绕一个核心理念——生产者的责任必须延伸。包含两个方面:延伸方向和延伸程度。延伸方向,指向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上游或下游延伸;延伸程度,指仅含有上游或下游责任,还是全部上下游责任。
将EPR理论具体应用于某种废弃产品的管理领域,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就构成某种产品的EPR执行模式。EPR的延伸方向和程度决定了EPR的执行模式。总结世界各国及地区践行的EPR执行模式,大都涵盖了下游责任,具体到EPR立法的下游责任法定义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实物责任和信息责任3种。
责任编辑: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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