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

2014年05月22日 10:52 1602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2
  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3.3
  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
  4  建设要求
  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4.2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3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6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
  4.7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
  4.8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9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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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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