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2014年09月04日 9:14 2911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的应用:
  (一)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二)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四)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五)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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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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