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2014年09月19日 10:11 265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精神,为确保完成全区“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年,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分别下降2.2%,化学需氧量控制在85.29万吨,同比下降1.2%;氨氮控制在5.01万吨,同比下降2.0%;二氧化硫控制在133.83万吨,同比下降1.5%;氮氧化物控制在130.18万吨,同比下降5.5%。2015年,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根据能耗增量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根据2014年国家核算情况和当年预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当年下达。2014-2015年,全区能耗增量控制在1466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年均增速控制在3.5%以内。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完善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扶持政策的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控煤炭总量,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在重点中心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 6%。(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开发局)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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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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