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找矿三要素的功能作用与优化配置

2014年09月29日 8:14 283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实践出真知”。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价高者”竞得探矿权,既背离地质工作规律与找矿特性,又没有科学理论与法理依据,同时已被实践证明弊端诸多。
  因此,凡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按其排序也应首选招标方式出让,而应慎用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三,使市场在探矿权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探矿权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探矿权市场分为出让(一级)市场和 转让(二级)市场。出让市场属于国家垄断市场,转让市场属于垄断竞争市场。它们共同构成探矿权市场整体。出让市场是转让市场发展的源头,转让市场是出让市场发展的动力。因此,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与相互制约的。只有使探矿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才能促进它们协同发展。
  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探矿权市场体系,首先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健康发展。
  探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是找矿的首要生产要素。因此,应保证探矿权人公开公平参与探矿权市场竞争,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获得探矿权。由于探矿权出让市场是国家垄断市场,国家是唯一的出让者,控制着探矿权出让方式、出让价格与供给总量。而某些地方政府为维护当地利益,将探矿权市场分割,并受利益驱动,加之对出让探矿权目的误释,实行“矿政财政”,在出让市场上,“价高者”竞得探矿权,构成了严重的市场势力与市场壁垒,已成为提高探矿权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突出问题。例如:某些地方政府明文规定,凡申请在先的探矿权项目,特别是有找矿潜力的勘查项目,先由地方政府出资作预查和普查工作,由地勘单位施工;找到矿,由政府向社会拍卖出让,收缴矿业权价款;更有甚者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矿产地条件,甚至是“空白地”,也以拍卖方式出让探矿权,收缴价款。将探矿权出让市场沦为某些地方政府经营探矿权,以权收缴垄断地租的场所,对有实力的探矿权人产生“挤出效应”,沦为地方政府出资的“雇佣者”。
  因此,探矿权出让市场,应亟待解决某些地方政府政资不分、全面掌控探矿权的问题,将其配置权还原于市场,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探矿权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探矿权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探矿权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要按照“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促进探矿权转让市场快速发展。
  探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分解让渡的使用权,虽是具有公法约束的私权,但本质上属于私权,是私权中的他物权,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是探矿权人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坚持“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使其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是促进探矿权转让市场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
  一是统筹公权约束与私权权益保护的积极平衡关系,完善矿业法律法规,按照法不禁止就自由的法制理念,将“一般禁止、例外允许”的限制性规定,修改为“一般允许,而例外禁止”,简化公权规制,促进探矿权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二是借鉴境外实行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自然过渡,确立探矿权人的探矿权依法转为采矿权。
  三是如因某种因素特定勘查区块勘查许可证吊销,或探矿权设置整合,或探矿权注销或者撤销等,其勘查行为权能的丧失,并不导致其财产权利的一并灭失而被剥夺。因此,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有效期或延续、保留期内,仍有转让受益的权利,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其找矿积极性等。
  通过上述举措,彰显探矿权财产权属性,以“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促进探矿权转让市场发展,提高探矿权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四,健全与完善找矿成果利益分配机制,促使勘查技术与资本找矿活力竞相迸发。
  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国发(2006)4号文件关于“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的要求,健全与完善找矿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勘查资本与勘查技术的利益关系,分别确保出资者勘查资本保值与最大增值;确保勘查者探者有其权、有成果收益所得权与所得的支配权。当出资者与勘查者不同一时,由两者签订合作契约,厘定责权利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最大限度激励各自能动性,促进其找矿活力竞相迸发。对勘查技术可参照目前技术参股5%~25%的通行作法,再考虑矿产勘查高风险、长周期和高效益的特点,其参与收益分配的额度按贡献大小,勘查项目规模、找矿难度、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占收益的10%~30%,坚持一项一定。
  第五,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服务于探矿权市场建设。
  加强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实现找矿三要素优化配置的内在要求。主要是:完善探矿权出让与转让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探矿权市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加强对探矿权设置、投放总量与相关结构数量的宏观调控,规范出让方式,确定理性出让价格,实现探矿权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对均衡,确保“探者有其权”;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探矿权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遏制某些地方政府掌控探矿权,经营探矿权,以及违规收缴探矿权价款等问题,保护探矿权人合法利益,维护矿产勘查市场秩序,使市场更加公平,更富有效率;切实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为找矿突破提供重要找矿信息,以优选找矿靶区,提高找矿效果;及时发布公益性地质工作及探矿权设置让渡等相关公共信息,促进公平竞争;加强探矿权市场诚信建设,健全与完善探矿权市场规则,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制定完善相对统一的找矿用地、林木砍伐、青苗赔偿等办法与补偿标准,跟踪指导矿地和谐建设,为找矿突破创造宽松的外部氛围等等。以此加强与优化政府服务于探矿权市场建设公共职能,促进找矿三要素优化配置。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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