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矿行政管理30年

2008年12月02日 13:45 592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问:近10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在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方面有什么具体做法?
  答: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落实矿产资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于矿业权的审批发证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内部会审制,对于矿产资源规划、制定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等事项实行依职权或申请的行政听证制。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实行窗口办文、政务公开评议、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电子政务等政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以制约权力为核心的行政程序,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现代行政原则。理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实行部、省、市、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分级责任制。
  问: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如何进一步调整和改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管理?
  答:一是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管理,批准颁布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使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更具科学性、可靠性,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勘查开发利用,体现了与国际通行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基本吻合,便于与国际上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和合作交流。二是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实行储量报告由矿产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的制度。明确评审机构依法承担的责任,对评审专家资质依法进行认定。通过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工作,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了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在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方面取得哪些重大进展?
  答:首先,相继出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矿业权流转方式,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矿业权的出让依据法定的权限内、适用范围和程序,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出租、抵押、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但要依法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推动了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进程。其次,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矿业权审批权限,基本解决了几年来存在的越权审批、越权发证的问题;再其次,建立矿产资源分类出让管理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将矿产资源分为三类,分别按不同的出让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问:10年来在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确立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企业化的改革方向,在发挥整体优势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探索事业管理和企业运作分开的内部模拟股份制。二是不断强化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建立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制度。三是鼓励地勘单位主动融入地方经济,拓宽服务领域;突出地质勘查主业,延长产业链,努力探索勘查开发一体化。提高经营运行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持队伍稳定,构建和谐平衡的发展环境。
 

第一节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起步

  (1978~1988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全党工作转移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79年8月,中央决定恢复地质部,各省地质局恢复了以地质部领导为主的管理模式。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经中央批准新设立矿产开发管理局。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初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矿产资源法》及《探矿登记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暂行办法》和《矿山监督暂行办法》三个配套法规颁布实施,围绕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基本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统一管理,以地质矿产部和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为统一的勘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已施工的勘查项目进行了补登记,对新立勘查项目履行勘查登记的法律手续。
  第二,实施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制度,实行矿山企业的审批和采矿权的复核、登记发证机关分设,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审批、复核登记发证实行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管理,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复核发证程序以及核定、划定矿区范围的原则和方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实施特殊的勘查开采制度,列为法定的特定矿种,实行石油工业部和核工业部核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地质矿产部备案的中央一级管理。对主焦煤和黄金矿实施保护性开采制度,此后这一政策又扩大到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
  第四,加强对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鉴定、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质矿产部联合轻工部、卫生部制定饮用矿泉水国家标准和标准检验方法。
  第五,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由地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开始实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履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地质矿产部会同各省(区、市)工普办实施全国国有矿山企业主要矿种开发利用情况普查,并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了计算机处理,进一步推动了矿产资源立法。第二,初步建立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考核制度。第三,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
 

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产生变革
  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1982年1月中外合作企业开始缴纳矿区使用费,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的无偿开采历史。1984年10月,建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资源税制度,调解级差收益,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并存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实施鼓励和规范乡镇矿业政策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规定,给了乡镇矿业合法地位,乡镇矿业在国家鼓励政策之下迅速兴起;同时具有的投资省、见效快、效益好的特点,使其与国有矿山企业协调发展。
  1987年9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乡镇矿业开发管理会议,要求把乡镇矿业引导到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安全生产的轨道,使之健康发展。
 

第二节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推进

  (1988~1993年)
  1988年国务院实行政府机构改革,首次明确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四项管理职能。1988年至1993年,通过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矿行政体制总体框架模式已初具规模。
  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档案依法管理
  供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使用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依法实行全国和省(区、市)两级矿产储量委员会两级审批制;相继颁布实施勘探报告审批、矿床工业指标、已开发油气田储量、勘查规范和审批改革等储量规范;制定了83个矿种的42个勘查规范等,总结和完善了地勘规范国家标准系统;开发研制了矿产储量数据库,实现矿产储量表编制和相关统计工作管理的现代化;地质矿产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系统相继修改或制定《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的地质资料管理规定。
 

初步建立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第一,地质矿产部在1989~1991年间先后三次实施或委托实施全国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研究并提出合理开发与保护的政策建议。
  第二,以乡镇小煤矿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治理整顿工作,清理关闭了一批不具备条件或非法开采的乡镇矿。
  第三,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8日,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名发出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对大检查的内容、步骤、验收标准及自检、互检和抽查等工作作了全面部署。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组织视察组实地调查研究。
  第四,地质矿产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加快《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法规立法的工作。
  第五,依法建立矿产督察制度。地质矿产部与人事部联名部署开展矿产督察员队伍组建试点工作。
  第六,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在继续进行采矿补登记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从1992年起逐步转入对新建矿山依法复核、审查、授予,规范并加强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程序管理促使了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规模的矿山企业依法采矿。
 

确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
  1988年,地质矿产部组建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司,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从主动服务入手,加强宏观调控,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制定适合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如《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等,使地勘行业管理走向法制化、制度化。
  ———配合国家计委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合理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同时,组织制定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勘查的项目计划并实施。
  ———进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维护地勘工作正常秩序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成果管理及对勘查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国矿产地质勘查主要成果通报》,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
  ———地质矿产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地质勘查统计报表制度》,组织修订出版了《地质勘查主要指标解释》,出版地质勘查统计提要、统计年报。
  第六,海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开始起步。
 

积极落实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围绕地质环境管理的职能,组织草拟、修订法规规章,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资格和勘查设计单位资格三个管理试行办法;逐步建立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监测站网系统,开展预测工作;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与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共同制定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及纲要》。
 

第三节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化

  (1993~1998年)
  1993年国务院改革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地质矿产部的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责,同时健全与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实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完善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以矿业秩序整顿和矿业振兴繁荣为指导思想,修订《矿产资源法》,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法规,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完善了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业权人资格地位和矿业权流转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推动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改革,标志着我国矿业管理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
  第一,确定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增加了勘查矿产资源要按照区块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明确了采矿权审批和矿山企业设立审批分开的制度;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资格和地位方面,增加了探矿、采矿的资质条件,明确了采矿权人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制度;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确认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
  第三,赋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强化了地矿行政管理职能。
 

积极探索矿产储量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矿产储量管理基础性作用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并入地质矿产部,1996年1月又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加强了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第一,在矿床工业指标、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矿产储量登记、矿产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勘查规范和审批改革等方面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奠定依法管理储量的基础。
  第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向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品产供销量的统计延伸,搜集整理世界矿产资源及其矿产品的产供销信息。
  第三,积极探索矿产储量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以技术监督为基础、经济监督为目标和资源保护与储量管理并重的两个转变。
  第四,实施一系列改革矿产储量审批制度的措施,提出首期开采所需高级别储量的要求,积极推进矿产储量资产化管理和运用地质统计学方法计算储量。
  继续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运用三年时间(1995~1997年)开展第四轮全国矿山调查,分别对煤炭、黑色金属、9种有色金属、黄金和化工矿山企业进行抽样调查。
  第二,地质矿产部先后两次召开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997年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向全国推开,地质矿产部发出《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的通知》,提出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工作目标和标准。
  第三,税费改革进入实质阶段,有偿开采制度趋向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起步。
 

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资格和勘查设计单位资格三个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开展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各层次地质遗迹登录工作;起草了《矿山环境保护条例》。
  履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研究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范围,进行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的汇总和统计分析。
 

继续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推进地质管理体制改革
  地质矿产部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础上,提出地质队伍要划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部分的改革思路,提出了队伍分体的改革方案。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提出健全与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将直属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组建成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
  颁布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确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标示以经纬度划分为基本单位,使得勘查登记管理更科学合理;1996年开始实行勘查项目申请按区块划定边界、有偿使用,有效地界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产权范围,避免出现产权纠纷,为实施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取得经验;加强了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信息自动化建设;出台《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地矿行政管理的全面推进

  (1998~2008年)
  1998年3月,根据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原冶金工业部、原煤炭工业部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均划入国土资源部,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基本建立矿产资源依法行政体系
  国土资源部自1998年组建以来,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2005年印发了《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2010年)》,今年又开展了对全系统贯彻落实《规划》情况的中期检查,推动了矿产资源依法行政有序发展。
  第一,提高地质矿产部门干部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依法行政定期学习和考核制度,建立依法行政奖励和惩罚制度,推进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十项行政为民措施和五条工作人员禁令。
  第二,完善矿产资源行政立法。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加快了矿产资源法规、规章的立法步伐,提高了立法质量,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准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第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四,不断完善了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以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地矿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建立了多项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了各级地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和司法监督,建立议案、建议、提案办理责任制和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总结制。强化对地矿行政管理的社会监督。
 

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第一,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组建之后,启动两轮矿产资源规划研究与编制工作,发布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理清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完成了国家、省、市、县功能定位分工明确的四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规划可依的历史。
  第二,进一步调整和改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管理。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管理规章技术规范规定、登记统计、地质资料汇交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都取得重大进展,废除了一些明显不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
  第三,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国务院于2002年3月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范了全国地质资料统一管理,在地质资料汇交范围的调整、汇交手段的制约、汇交管理机构与收藏机构的关系、强化社会利用和加大执法力度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力推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推动并实现了全国地质资料目录上网,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组织起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开发相关应用软件。
 

不断完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制度,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可持续利用
  第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明显成效。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的部际联度会议连续三年下发了整顿规范工作方案,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在总体上基本稳定。2008年组织开展整顿规范工作检查验收和“回头看”行动。
  第二,在煤炭资源管理方面,针对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组织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批,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展了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为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资过热而出现产能过剩问题,在全国范围内2008年底之前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第三,实行对钨矿、稀土矿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开展全国范围内钨矿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检查,建立钨、稀土矿企业季报、年报制度。2007年国土资源部上收钨矿、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权,加强了控制。
  第四,完善矿产督察制度,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明确了国家级和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条件、监管范围和职责,制定了具体的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先后聘任两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组织开展对重要勘查项目和大中型矿山的实地检查。
  第五,积极探索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第六,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明确提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研究提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展了山西、内蒙古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对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以解决矿业权取得方式新老体制并轨问题;理顺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启动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税费改革研究工作。
 

完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立法和贯彻落实工作。1999年《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发布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面无法可依的历史。各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为方针,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普查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详查,全面推进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实施动态监测和巡查排查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全国大部分省份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
  第三,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成效显著,完成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全方位展开环境地质调查,基本查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第四,继续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通过了第一部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开展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
 

全面启动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地质工作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延续地质矿产部地勘行业管理职能;2005年国土资源部勘查司行政管理职能调整;200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勘行业管理的通知,明确任务要求;2007年落实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行业管理工作计划,行业管理工作在部省两级全面启动。
  第一,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初步建立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形成全国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承担全国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特别是西部和深部矿产资源潜力的整体认识得到提高。
  第三,全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启动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制度;矿产勘查取得一系列重大发现和重要进展,建立一批新的国家级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基地。
  第四,积极开展境外地质矿产勘查,国土资源部与商务部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部际工作机制,研究编制“走出去”开发利用国外矿产资源规划,探索建立“走出去”企业资质认证制度。
 

(来源:国土资源网)

责任编辑: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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