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可能于2009年1月1日起颁布执行

2008年12月01日 10:18 563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燃油税可能于2009年1月1日起颁布执行,开征燃油税、取消养路费等收费后,油价将在现有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降低1元,每升征收燃油税1.5元,燃油税初步方案中,确定在进口环节和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


  据大众日报12月1日消息    从有关方面得到消息,燃油税很可能在2009年1月1日面世。开征燃油税、取消养路费等收费后,油价将在现有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降低1元,每升征收燃油税1.5元,两者相抵,每升提高0.5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适当降低成品油价格,同步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等问题,听取地方政府和价格、财政、交通部门意见。
  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燃油税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很快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据山东省一位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的人士介绍,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限是15天,“15日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不断汇集各方意见、建议并对原方案进行修改,于2009年1月1日起颁布执行。”他说,参加座谈会的各方认为,14年来燃油税改革一直处于“择机”状态,现在,一方面国际油价适宜,另一方面国内通货膨胀压力缩小,燃油税改革良机已到,“再不能贻误时机了”。
  为进一步证实此消息的准确性,向交通、公路等部门进行了求证。据介绍,往年此时,交通部门关于征收下一年养路费的通知早已下达,但2008年各地公路部门不仅没有接到相关通知,而且“已经按照上级要求,开始分流养路费征收人员了”。
  种种迹象表明,开征燃油税已箭在弦上。从操作层面看,一年起始的1月1日,当是费税转换的最佳时机。
  据透露,国家发改委起草的燃油税方案认为,现有成品油零售价格是在国际成品油价格达到90美元/桶时的定价,而目前国际成品油价格已下调至每桶50美元左右,因此,按照“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适当降低成品油价格”的原则,现有成品油零售价格将每升统一下调1元。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六项收费,将六项收费折合成燃油税,每升加收燃油税1.5元。
  以93号汽油为例,现在每升零售价基本为6.0元左右,每升下调1元后约为5.0元,每升加收燃油税1.5元后,变成了6.5元。也可以这样理解:现有成品油零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实施燃油税后,油价每升提高了0.5元。
  11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说,燃油税改革会将“有关的费用改成燃油消费税,对费改税加以规范”。知情人士透露,燃油税初步方案中,确定在进口环节和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
  “从生产环节征收最大的好处是,国家有更强的调控能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下属一家销售企业的高层表示,“国家先把钱收上来,然后就能按照补贴情况进行分配。比如一些非公路用油单位,可以从中获得补贴。”
  此外据了解,目前的成品油零售价格中,已经包含消费税,因此,从生产环节征收的另一个好处是,不必要增加新的税控系统,便于理顺、对接各种关系。
  有统计表明,2007年,中国的养路费总额大约是1,300亿元。费改税后,税收将通过原油、成品油进口环节和生产环节,统一上交中央财政,但并不作为当年的财政收入,而是由中央财政将其分成两块,其中,一部分用于补贴航空、农业等非公路用油单位;另外绝大部分返还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由省财政拨付交通部门,然后下拨路政和公路养护单位。
  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此前表示,燃油税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公平、规范、节约、减负”。从上述分配结果看,“费改税”后,政府收入基本不变,相关单位的负担也基本没有增加。

责任编辑: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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