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矿业法规综述
2021年09月06日 14:29 1208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丁跃进
印尼于2009年1月12日颁布并实施矿业法No.4/2009(以下称矿业法),该法取代了已实施四十多年的原矿业法No.11/1967(Basic Mining Law No.11/1967)。
2009年颁布的矿业法标志着印尼以前的采矿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矿权分为适用于外资的合同制,包括普通工作合同(Contrct of Work -- CoW)、煤矿合作生产协议(Coal Co-operation Agreement--CCA)和煤矿工作合同(CCoW),以下统称为工作合同,和印尼内资的采矿权许可(KP)制度,全部被单一许可证制度所取代。
自2009年矿业法出台以来,遇到了一系列的争议问题,包括外资股权限制、本地加工要求以及将原有工作合同转变为新的许可证制度等。原有工作合同持有人与政府的谈判持续了十多年,目前看到的资料是到2018年年中,尚有一家未谈判成功。原有工作合同或矿权谈判影响最大的是美国自由港麦克莫兰公司(Freeport-McMoRan Inc.)与印尼政府关于Grasberg铜金矿矿权之争,深受各界关注,谈判过程爆出的“索贿丑闻”,引发舆论轩然大波,但最终还是在2018年9月达成协议。
2009年实施新矿业法以来,印尼政府和业界一直在讨论修订,历经十多年后,2020年3月12日,印尼国会通过了矿业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最终被批准为2020年第3号法,并于2020年10月10日由总统签署生效。由于目前掌握的矿业法修正案资料有限,本文没有特殊说明,介绍和讨论的主要是到2019年年中已生效的矿业法和有关政策法规。
印尼的矿产资源管理一般将矿产资源分为两大类,一是石油与天然气;二是矿产与煤矿。这里的矿产(Minerals)不是一般概念的矿物或矿产,是根据印尼矿业界定义划分的,就是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矿产,包括金属、非金属、岩石类(建材类)矿产。
印尼的矿产资源法规由矿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组成,现行矿业法实施后,依据原有矿业法签署的工作合同在有效期的仍将继续执行原合同。本文将介绍现行矿业法和有关条例,及原矿业法有关的内容及过渡期有关问题。并结合介绍,讨论印尼矿业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1.印尼矿业管理体系和矿业法规
1.1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
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以下称能矿部)是印尼政府的矿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制定、颁布、执行矿产资源和地矿产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包括部分类别的矿权许可颁发。
能矿部设石油天然气、电力、矿产与煤矿、新能源4个总局;地质、能源与矿产资源研究和开发、能源矿产人力资源开发3个机构;能源矿产资源资料信息技术、国有资产管理2个中心。
矿产和煤矿总局负责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管理,其机构设置见图1。矿产煤矿总局局长(也称矿业总监),代表能矿部长行使本行业的管理职责。本文涉及的主要是矿产与煤矿领域的有关法规,不涉及石油、天然气和其它能源矿。
矿权管理还涉及各省、县(地方)或市政府。
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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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煤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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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业务 管理处 |
煤炭业务 管理处 |
秘书处 |
矿产煤炭规划 管理处 |
矿产煤炭工程和环境 管理处 |
图1—矿产与煤炭总局机构设置
1.2现行矿业管理法规
印尼的矿业管理制度由矿业法、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 GR)、能矿部长条例(Permen)、矿业总监通告/条例/政令组成。矿业法是总纲,其它是具体实施政策规定。
(1)矿业法—No.4/2009
矿业法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投资者进行矿业活动提出的要求是:良好的矿业生产、增加矿产资源附加值、改善社会、谨慎对环境的影响、采矿产品的价值、维持良好管理记录。
为实现上述目标,矿业法依赖大量实施条例,这些条例提供了关于如何执行矿业法的详细准则。到2019年中颁布的各项条例或规定见表1。
表1—印尼现行矿业实施条例
政府条例(GR) |
能矿部长条例(PerMen) |
矿业总监公函、条例和政令(No.) |
1.矿区GR/22/2010 |
1.矿区、矿产和煤矿证照和报告PerMen11/2018 |
1.权利金计算No.32.E/35/djb/2009 |
2.矿业经营活动GR23/2010,经GR24 / 2012、GR1/2014、GR77/2014、GR1/2017、GR8/2018修订 |
2.矿区确定PerMen37/2013 |
2.煤炭基准价成本调整No.515.K/32/DJB/2011、No.999.K/30/DJB/2011、No.644.K/30/DJB/2013 |
3.复垦和闭坑GR78/2010 |
3.矿权证颁发授权机构PerMen25/2015 |
3.某类和用途煤炭基准价No.480.K/30/DJB/2014 |
4.矿产和煤矿管理和监督GR55/2010 |
4.能源与矿产行业经营活动进度PerMen48/2017 |
4.DMO补偿No.5055/30/DJB/2010、No.300.K/30/DJB/2018 |
5.权利金费率GR9/2012 |
5.基准价格PerMen7/2017,经PerMen44/2017和19/2018修订 |
5.附属公司承担采矿服务No.376.K/30/DJB/2010 |
6.矿业部门非税收入处理GR37/2018 |
6.坑口电站煤价确定PerMen9/2016,经PerMen24/2016修订 |
6.坑口电站的煤炭基准价No.953.K/32/DJB/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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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内市场责任(DMO)PerMen25/2018,经PerMen50/2018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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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过加工和精炼提高矿产价值PerMen25/2018,经PerMen50/2018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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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工和精炼矿产品出口限制PerMen25/2018,经PerMen50/2018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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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份剥离程序及价格确定机制PerMen9/2017,经PerMen43/2018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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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山复垦和闭坑PerMen26/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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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条例(GR)
已颁布的政府条例涉及矿区、矿业经营活动、复垦和闭坑、矿产和煤矿管理与监督、权利金(Royalty)费率、矿业行业国家非税收入处理6项具体事项。共颁布条例和修订条例11项,其中关于矿业经营活动的条例初次颁布是2010年(GR23/2010),后经5次修订,目前看到的最后修订是2018年的GR8/2018。其它5项条例尚未看见修订。
(3)能矿部长条例(Permen)
能矿部长已颁布各项部长条例(PerMen)及修订共18项,涉及的事项有:a.矿产和煤矿商业活动矿区、许可证和报告递交程序;b.矿产和煤矿开采业务;c.矿区确定;d.矿山许可证发放管理代表机构;e.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门商业活动监督;f.金属矿产和煤矿基准价格确定程序;g.坑口发电厂煤价的确定;h.股份剥离程序和订价机制;i.实施良好采矿实践,及矿产和煤矿开采监督。
(4)矿业总监公函、条例和政令(No.)
能矿部矿产和煤矿总局局长(矿业总监)代表能矿部长以公函、条例和政令的形式发布有关事项或法规的实施细则,共发布9项。主要涉及权利金计算、煤炭基准价成本调整、某类用途煤炭基准价、国内市场责任(DMO)补充、附属公司承担矿业业务、坑口电厂的煤炭基准价。
1.3矿区和矿权许可证
(1)矿区类型
根据矿业法,印尼的矿区分为以下七种:
a.潜力矿区(印尼语为Wilayah Pertambangan,WP)是具有矿产和/或煤矿潜力区,但尚未由政府管理机构划定作为国家规划的一部分;
b.商业矿区(印尼语Wilayah Usaha Pertambangan,WUP)是指已经完成了有关地质数据、潜力和/或信息的潜力区的一部分;
c.已授矿权商业矿区(印尼语Wilayah Izin Usaha Pertambangan,WIUP)是指已授矿权许可(印尼语Izin Usaha Pertambangan,IUP)持有人的矿区;
d.民采矿区(印尼语Wilayah Pertambangan Rakyat,WPR)是指进行小规模采矿活动的矿区;
e.国家保护矿区(印尼语Wilayah Pencadangan Negara,WPN)是指国家战略利益保留的矿区;
f.特别商业矿区(印尼语Wilayah Usaha Pertambangan Khusus,WUPK)是指可商业化的国家保护区;
g.特许商业矿权区(印尼语Wilayah Izin Usaha Pertambangan Khusus,WIUPK)是指已授权持有人的特别矿产营业许可证的矿区。
商业矿区(WUP)一般分为放射性、金属、非金属和岩石四种。
(2)矿业许可证类型
在印尼从事与矿业有关的业务,从探矿、矿山生产、加工与冶炼、运输与销售、矿山服务等,须持有不同类别许可证。
印尼的矿权许可证分为三大类和七小类。
a.矿权许可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IUP)是在商业矿区(WUP)进行矿业活动的普通矿权许可证;
b.特许矿权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 Khusus,IUPK )是在国家保护区(WPN)进行矿业活动的特殊矿权证;
c.民采矿权证(IPR)是在民采矿权区(Izin Pertambangan Rakyat,IPR)进行的有限规模和矿业投资活动的矿权许可证。
根据能矿部长条例PerMen11/2018(经PerMen22/2018和PerMen 51 / 2018修订),按矿区类型和矿业活动阶段、将矿产和煤矿的矿权许可分为以下七小类:
a.探矿许可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 Exploratin,IUP-E),指在授权矿区(WIUP)进行综合调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业务的许可权证;
b.特许探矿许可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 Khusus Eploration,IUPK -E),指在授权的特殊矿区(WIUPK)进行综合调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业务的矿权证;
c.矿业生产许可证(印尼语Izin Usaha Pertambangan Operasi Produksi,IUP-OP),指在授权矿区(WIUP)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如建设、采矿、加工和/或精炼、运输、销售)的许可证;
d.特许矿业生产许可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 Khusus Operasi Produksi,IUPK-OP),指在特殊授权区(WIUPK)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如建设、采矿、加工和/或精炼、运输、销售)的许可证;
e.加工和精炼专用许可证(IUP-OP Specifically for Processing and/or Refining, IUP-OP-PR),指专项授予进行采购、运输、加工、煤炭和矿产品销售的许可证;
f.运输和销售专用许可证(IUP-OP Specifically for Transportation and Sales IUP-OP-TS),指专项授予进行采购、运输、煤炭和矿产品销售的许可;
g.采矿服务业务许可证(印尼语Izin Usaha Jara Pertambangan,IUJP),指授予进行矿业各项业务的某些阶段/部分的核心采矿服务业务,包括综合测量、探矿、可研、矿山建设、运输、矿山环境工程、复垦、矿山和加工冶炼的咨询规划。
(3)矿权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续
根据能矿部长条例PerMen11/2018(经PerMen22/2018和PerMen51/2018修订),矿权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延续见表2。
表2—矿权许可年限及延续
许可类型 |
年限 |
延期 |
说明 |
1.探矿许可 |
探矿许可转变为生产许可的申请应不迟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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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
最长7年 |
不能 |
--对金属矿、某些非金属矿或煤矿,在探矿许可到期前6个月; |
金属矿 |
最长8年 |
不能 |
--对非金属矿或岩矿,在探矿许可到期前3个月。 |
非金属矿 |
最长3年*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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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矿 |
最长3年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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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探矿许可 |
转变探矿许可为生产许可的申请应在探矿许可到期前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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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
最长7年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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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 |
最长8年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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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许可 |
许可延期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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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
最长20年 |
2×10年 |
--对金属矿、某些非金属矿或煤矿,在许可到期前不早于5年,最少不迟于1年; |
金属矿 |
最长20年 |
2×10年 |
--对非金属矿或岩矿,在许可到期前不早于2年,最少不迟于6个月前。 |
非金属矿 |
最长10年** |
2×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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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矿 |
最长5年 |
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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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生产许可 |
许可延期申请应在许可到期前不早于5年,至少不迟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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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
最长20年 |
2×10年 |
|
金属矿 |
最长20年 |
2×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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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工和/或精炼专用许可 |
30年 |
每次延长20年 |
许可延期申请应在许可到期前不早于5年,至少不迟于1年。 |
注释:*某些非金属矿公司勘探许可年限可授予最长7年;**某些非金属矿公司生产许可年限可授予最长20年,并可延长2次,每次10年。
(4)许可证矿权区面积的限制
政府条例GR23/2010规定了探矿许可(IUP-E)和生产许可(IUP-OP)的面积,对金属矿和煤矿在勘探3年后(对非金属矿和岩矿更短)必须减少。一旦颁发生产许可(IUP/IUPK),生产阶段的最大面积将再减少。
各类矿种的矿区面积规定见表3。
表3—矿权区面积规定
类型 |
勘探IUP |
在勘探3年后减少(按GR23) |
生产IUP |
普通矿权区 |
|
|
|
煤矿 |
5~50kha |
必须减少到最大25kha |
最大15kha |
金属矿 |
5~100kha |
必须减少到最大50kha |
最大25kha |
非金属矿 |
0.1~25kha |
12.5kha(2年后) |
最大5kha |
岩矿 |
5~50kha |
2.5kha(1年后) |
最大1kha |
特殊矿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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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 |
最大50kha |
必须减少到最大25kha |
最大15kha |
金属矿 |
最大100kha |
必须减少到最大50kha |
最大25kha |
(5)许可证转让限制
根据矿业法,一般禁止向另一方转让IUP/IUPK许可。但政府条例GR24/2012规定,可转让给IUP/IUPK许可持有人至少控股51%的受让公司,但一些细节尚不明确。
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IUP/IUPK公司,只有在进行一定的探矿工作后,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才能进行公司股份或所有权换让,并将转让情况报告相关政府机构。
(6)许可证颁发机构
印尼的矿权许可颁发根据矿权区所处的位置(是否跨省)或矿权证的性质分能矿部长和省长颁发。
由能矿部长颁发的普通探矿权和普通生产矿权许可有:跨省的、距海岸线大于12海里的、与其它国家相邻的、上市公司申请矿权的、申请的矿权多于一种金属和煤矿矿权;
由省长颁发的普通探矿权许可有:位于本省内、距海岸线小于12海里的;
普通生产矿权许可由省长颁发的有:位于本省内的;
特许探矿权和特许生产矿权许可只能由能矿部颁发;
加工和冶炼专用生产许可由能矿部长颁发的有:加工和冶炼原料来源于所在地以外的省和国外的、以及加工和冶炼设施跨省的;
加工和冶炼专用生产许可由省长颁发的有:加工和冶炼设施与原料来源均位于本省内;
运输和销售专用生产许可由能矿部长颁发的有:运输和销售跨省和或国家;
运输和销售专用生产许可由省长颁发的有:位于省内的;
矿业服务业务许可,当业务位于印尼全国的,由能矿部长颁发;当业务位于省内的,由省长颁发;
1.4矿产品和煤炭生产和销售限制
印尼矿业法及管理条例规定,为保障国内供应,中央政府对矿产和煤炭生产和销售有一定限制。
能矿部长与相关政府机构和/或省级机构协调政府,以国家利益为前提,确定全国矿产和煤炭的产量。能矿部长还需确定国内市场责任(Domestic Market Obligation--DMO)所需的矿产和煤炭数量和类型,以及可以出口的矿产和煤炭数量和类型。
该政策旨在保证满足印尼国内需求增长,特别是煤炭。中央政府有权控制各种矿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地区政府有义务遵守中央政府确定的产量和出口。
例如,能矿部长令No.78K/30/MEM/2019,是关于“2019年度按国内市场责任(DMO)确定的煤炭最低煤炭销售量”,规定持有CCoW、IUP-OP和IUPK-OP许可的企业,2019年满足国内市场责任的最低销售要求是计划产量(由能矿部长和省长批复)的25%。不能满足能矿部长令No.78K/30/MEM/2019要求的公司,需要从其它已超过DMO责任的公司购买DMO指标。
DMO赊购交易机制已在矿业总监的公告函No.5055 / 30 / DJB / 2010给予说明,该函说明经矿业总监批准,矿业公司之间可以进行DMO责任的转让,包括矿业公司贸易商持有的额度。DMO赊购交易的定价机制按商业行为确定。2018年10月颁布的矿业总监令No.300.K/30/DJB/2018提供了DMO赊购交易的应用、评估指南。
对不履行DMO责任的处罚要求是,减少下年的煤炭产量和出口配额。根据能矿部长法令No.78K/30/MEM/2019,当国内煤炭用户遭遇煤炭供应困难时,能矿部长可以要求各矿业公司满足国内销售责任。
随着印尼政府持续促进35000兆瓦电力规划,预计未来几年将继续增加煤炭的DMO额度。
根据有关条例,能矿部长通过矿业总监,负责制定煤炭和金属矿产基准价。
基准价作为计算政府权利金的底价。如果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基准价,则政府权利金将按实际销售价计。如果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基准价,则政府权利金应按基准价计。
基准价格按月更新,并根据市场价格(煤炭则基于一篮子公认的全球和印尼煤炭指数)确定。
(3)用于公共利益的电力煤价
根据政府条例GR8/2018,能矿部长确定专门供应国内需求的煤炭销售价格,并要考虑公共利益。
根据政府条例PerMen24/2016,煤矿坑口电厂的煤价是按照煤炭基价。基本煤价是煤矿发电厂公司之间的合同价,它按生产成本加毛利(从15%到25%)计,并考虑涨价系数。涨价系数按年调整,主要考虑美元与卢比汇率变化、燃料价格、消费者价格指数和地区最低工资。毛利是煤矿业主和发电厂协议确定,其范围由能矿部长条例确定。基本煤价必须告知能矿部长。
基本煤价在电力购买协议期内是有效的。
1.5强制矿产品和煤炭的国内加工和出口限制
为提高矿产品和煤炭的附加值,印尼矿业法及有关条例对煤炭和矿产品的国内加工作出规定。
(1)矿种、加工和精炼(冶炼)方式
矿种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和岩矿。
加工和精炼(冶炼)方式,包括煤炭的液化、汽化和焦炭化、洗煤等;
金属矿包括在不改变矿产和岩石物理化学性质下,提高其质量,加工成精矿,及精炼(冶炼),即通过化学提取方法,提高金属矿物的质量,并增加矿物纯度,从原料生产不同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的产品,如金属或合金;
岩矿的抛光等。
政府条例PerMen25/218规定,有些产品不需要满足国内最低加工和精炼(冶炼)要求,包括直接用于印尼国内的产品、用于研究和开发目出口的矿产品、矿业总监提供推荐函的产品、获得外贸总监(Directorate General Of Foreign Trade--DGoFT)批准出口的产品。
加工和精炼可以采用与其它IUP和IUPK许可持有人、以及与加工和精炼专用许可持有人合作的方式,包括销售和购买矿石或精矿、加工和/或精炼业务。
(2)对未加工矿产出口限制的放松
为减轻政府颁布的禁止未经加工或加工不足的矿物出口对矿主和国家出口收入的影响,GR1/2017允许采矿公司继续出口半加工产品和某些类型的矿石,从2017年1月11日起为期五年,但须符合设定的条件。
目前尚不清楚该项规定在2021到期后是否延续。
(3)煤炭出口采用国家海运和保险
根据政府条例PerMen Dag82/2017,煤炭出口商必须使用由印尼国家海运公司控制的海洋运输货物,也要使用国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国家海运公司被定义为在印尼注册的海运公司,在印尼领海内进行海上运输活动,及/或进出国外港口。PerMen Dag82/2017条例没有定义国家保险公司。
(4)主要金属矿种本国加工和冶炼最低要求
矿业管理部门已公布了详细的矿石本国加工和冶炼的最低要求。12种主要金属矿的要求如下。
可以加工(选矿)为精矿的金属矿有铜、铁、铁钒土、钛铁矿、锰矿、铅锌矿、铬矿、锆矿。铜精矿铜品位最低为15%,其它各种金属的精矿品位要求不一。这些金属也可以冶炼成金属、金属氧化物等;
要求只能冶炼的金属矿有镍矿、铝土矿、锡矿、金矿、银矿和锑矿。
1.6权利金和财税制度
(1)权利金
所有IUP/IUPK许可持有人都必须按一定的费率,并根据矿山规模、产量和采矿产品价格,支付生产权利金(矿权许可费)。目前,对不同类型的煤和矿产开采,按销售收入的不同百分比费率计(从价计费)。
特殊矿权许可(IUPK)持有人需按净收入的10%增加支付权利金。增加的权利金分成,按中央政府40%,其余由省和地区分配。由于增加的权利金是以净利润为基数的,所以政府对特殊矿权许可的资本投资和经营成本有更多监管。
印尼各种矿产现行的权利金费率见表4。有关工作合同(CoW/CCoW)适用的费率按达成的相关协议。
表4—普通矿权许可(IUP)权利金费率
矿种 |
费率(%) |
煤矿 |
|
露天矿 |
3-7 |
地下矿 |
2-6 |
金属矿 |
|
镍 |
4-5 |
锌 |
3 |
锡 |
3 |
铜 |
4 |
铁 |
3 |
金 |
3.75 |
银 |
3.25 |
铁矿砂 |
3.75 |
铝土矿 |
3.75 |
能矿部长令No.1823 K/30/MEM/2018规定了权利金征收、支付实施指导,是关于国家煤矿和矿产非税收入征收、支付的实施指南。
政府一直在探索增加矿权许可(IUP)权利金,但尚未实施。特别是煤矿,现行费率明显低于煤炭工作合同CCoW (如13.5%)。
(2)财税制度
矿业法中没有制定税收或其他财政规定的细节条款。然而,政府2018年8月颁布的政府条例GR37/2018,关于采矿经营的税金和非税国家收入处置,对采矿部门有关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安排做出特殊规则。GR37/2018条例不适用煤矿行业。不过,政府打算在近期颁发类似适用煤炭部门的条例。
1.7外资股份减值规定
(1)外资股份剥离
根据政府条例GR1/2017修订,外国投资者需在生产5年后,逐年剥离股份,到生产第10年外资持有的最大股份限制为49%。一个100%外资公司,逐年剥离股份要求如下。
生产年份 |
第6年 |
第7年 |
第8年 |
第9年 |
第10年 |
当年剥离比例(%) |
20 |
30 |
37 |
44 |
51 |
按优先顺序,剥离的股份转让给中央政府、省政府、地区/市政府、国有公司、地方国营或本国私营商业实体(有限责任公司)。
以前的政府条例(GR 77/2014),根据是否建设加工和冶炼设施、地下开采方式等,要求的外资最大持股比例有别。而GR 1/2017条例最终规定如论是否是地下开采或建设冶炼厂,所有外国投资者都需剥离股份。
部长条例PerMen 9/2017对GR 1/2017的规定做以下进一步的明确界定。
a.股份剥离的初始生产日期是从生产开始。
b.加工和精炼(冶炼)IUP-OP专用许可持有人不要求股份剥离。
c.PerMen 9/2017澄清,在中央政府、省政府、地区/市政府、国有公司、地方国有公司或本国私营企业实体没有兴趣持有外资剥离的股份时,可通过在印尼证券所IPO上市进行股份剥离。
d.禁止需要剥离股份的IUP-OPS和IUPK-OPS许可持有人,将负债转让印尼方,以获得撤资股份。
(2)剥离股份计价
根据能矿部长条例PerMen43/2018,剥离股份计价按公平市场价值。采用折现现金流法计算公平市场价值,按剥离期到IUP-OP或IUPK-OP许可期结束的经济效益和/或市场基准数据计算,即考虑许可证到期前的储量,但不考虑到期前保有储量以外的资源储量。
1.8矿山复垦和闭坑
能矿部长条例PerMen26/2018提供了关于复垦和矿山关闭指南。
勘探许可(IUP-E/IUPK-E)持有人必须在年度计划与预算中,包含复垦计划,并将复垦担保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印尼国有银行。
勘探许可(IUP-E/IUPK-E)持有人提交生产许可(IUP-OP)申请时,也要编制生产阶段的复垦计划和采矿后计划,计划应涵盖5年期,或在服务年限小于5年时,按实际年限。
生产许可(IUP-OP/IUPK-OP)持有人要求编制五年复垦计划、采矿后计划、复垦保证金和采矿后保证金。保证金存于印尼国有银行。
复垦和矿山关闭保证金按适用条件,只有经能矿部长、省长、县长或市长批准才能提取。
2.印尼原有合同制矿业管理
2.1合同制概念
尽管印尼已实施新的矿业法,但依据原矿业法颁发的矿权许可或签订的矿业合同,在许可或合同有效期内仍依法有效。
依据原矿业法No.11/1967(Basic Mining Law No.11/1967),印尼原来的矿权分为两类,一是适用于外资的合同制,包括普通合同工作合同(Contrct of Work -- CoW)、煤矿合作生产协议(Coal Co-operation Agreement--CCA)、煤矿工作合同(Coal Contrct of Work -- CCoW);二是印尼内资的采矿权许可(印尼语Kuasa Pertambangan--KP)。
历史上,采用的合同制管理对印尼采矿业的成功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1)普通工作合同(CoW)
自1967年开始实行的普通工作合同制,已经颁发七代。
合同制规定了公司在采矿作业的各个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勘探、生产前开发、生产和矿山关闭。一个CoW合同适用于指定的地理区域(合同区)。
CoW合同公司是该CoW合同区所有采矿活动的唯一承包商,但石油、天然气、煤和铀除外。CoW合同制公司控制、管理和负责其所有活动,包括矿业的各个方面,勘探、开发、生产、精炼、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
CoW合同涵盖的一些重要事项或条款,包括投资义务、进出口条款、市场交易、财税义务、报告要求、记录、检查和工作程序、印尼国民的就业和培训、对印尼供应商的优先、环境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方面的区域合作、为当地社会和商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这些重要事项可以在一份简明的法律合同中得到适当体现,这有利于政府和业界。
CoW合同涵盖所有税收、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财政费用,包括合同区的固定租金;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雇员个人所得税;及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类似支出的代扣税;增值税;印花税;进口关税;土地和建筑物税。
CCA和CoW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将外资矿业公司作为印尼国有煤矿公司(印尼语PT Bukit Asam Tbk--PTBA)的承包商。后来根据颁布的法律,修订CCA,将PTBA在CCA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由代表印尼政府的能矿部。
根据CCA,煤矿承包商有权获得该区煤炭产量的86.5%,承包商承担矿山勘探、开发和生产的所有费用。印尼政府(以前的PTBA)持有剩余13.5%的产量。后在1996年9月25日颁布的总统令No.75/1996,承包商以现金支付政府的产量部分,按扣除销售费用后的销售额的13.5%计。
煤矿工作合同(CCoW)是CCA的接续版,最大区别就是,矿业公司实际拥有100%的煤炭产量,但需按销售收入的13.5%,向印尼政府支付权利金。
2.2新矿业法实施后的过渡期管理
2009年矿业法实施后,对原有合同的主要要求如下。
(1)原有所有工作合同(CoW/CCoW/CCA)有效期将持续到其合同规定有效日,并可延长,而无需重新投标授予,并根据合同条款仍可进一步延长。
然而,延长的许可证将执行新矿业法管理体系,而不是原有合同制体系。
如果许可证已延长一次,第二次延长也无需采用投标方式授予。
(2)虽然原有合同条款将得到遵守,但矿业法特别规定,现有合同的持有人必须在法律颁布后五年内履行该法有关进行本土加工和冶炼要求。
已经开始某种形式活动的合同持有人,必须在矿业法颁布一年内,提交一份整个合同去的采矿活动计划。如不履行此要求,合同面积可减少到新矿业法允许的IUP规定大小。
(3)现有合同的条款必须在一年内修订,以符合新矿业法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家收入有关条款(没有定义,但可能包括国家税收和非税收入,如权利金)。
事实上,新矿业法已实施10多年,目前了解的是在2018年尚有一家公司未与达成合同修订。
3.印尼矿业税收制度
矿业法规定,除矿权许可(IUP/IUPK)另有规定外,矿业项目的任何税务规定都应符合现行法律,这表明,在现行税法/条例之外的税收优惠仍可能存在。
然而,印尼政府似乎强烈意愿对矿权许可(IUP/IUPK)持有人采用现行税法/条例。因此,在实践中,具有压倒一切地位(特别法)的特别税收规定可能不适用于矿权许可(IUP/IUPK),这在实际已得以证明。
印尼矿业项目的税收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关税、代扣税等。
3.1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CIT)
(1)公司所得税税率
根据现行公司所得税和相关规定,须按应纳税净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应纳税利润净额按毛收入减去允许支出额。
公司所得税率为应纳税净利润的25%。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适用5%的所得税减免,但须符合某些要求。
特别是对从CoW/CCoW合同转变为IUP-OP许可持有人,25%的税率适用于从IUP-OP颁发,到有效期结束的财务年度。
(2)税前可扣除项
印尼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可扣除项与中国或国际的财务规则基本一致,但需要特别指出以下项。
复垦准备金—可税前扣除,并且实际(发生)费用超过准备金,余额也可税前抵扣。
闭坑费用—现行规定没有明确说明。
员工实物福利(Benefits-In-Kind,BIK)--在偏远地区提供给雇员的实物福利,可税前扣除,并不再作为雇员应纳税收入。位于偏远地区的公司应向税务总监提交申请,以确认其营业地点确实位于偏远地区。
税前亏损结转--税收亏损最多可结转五年,一般按先进先出的原则结转,并不能逆向结转。
3.2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
在印尼交付货物和服务一般须缴纳增值税,除某些预先确定免税的外,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0%。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直接从源头(自然)获取的金条、煤炭和自然资源免征增值税。
如果一家公司生产非增值税矿产品(如金条和煤炭),对进口和/或国内采购货物/服务所发生的进项税将不能补偿或返还,实际上增加了成本。
在生产前阶段,仅有购买资本投资货物时发生进项税。此外,由于公司在生产前期间不会有任何销项税,可能会多付增值税。
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增值税返还只能在年底才能得到。然而,在生产前阶段发生增值税的公司能按月申请资本货物增值税返还。如果在进项增值税抵扣之日起三年内(某些情况有延长至五年的可能)未能实现生产,他们必须在未能进入生产后的月底前返还税额。这一时间要求显然给长期采矿项目带来了一个问题,这些项目可能需要几年才能投产。
3.3代扣税(Withholding Tax,WHT)
矿业公司有义务对支付的股息、利息、权利金和大多数服务而代扣税款。
代扣税的税率根据是否印尼居民公司或实体而不同。
代扣税只是企业的一种义务,并不影响企业的实际收入和支出。
3.4土地和建筑税(Pajak Bumi dan Bangunan,PBB)
税务总监(DGT)条例No.PER-47/PJ/2015(PER-47)规定了煤矿和矿产部门的土地和建筑税征收规定。一般讲,在矿业部门的土地和建筑物税对象涵盖矿区内的土地和/或建筑物,包括矿权许可证区内、外用于矿业活动的。
土地和建筑税(PBB)税率按应税值的0.5%计。应纳税值按土地和建筑物市值的一定比例计,如40%。
土地和建筑物的市值由税务总监(DGT)代表财政部长确定,并根据有关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定期更新。
3.5工作合同制(CoW/CCoW/CCA)公司的税务制度
合同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其特别法地位,即合同中的条款高于一般法律。例如,当合同中规定了某些特定的税收规则时,这些税收规则通常优先于现行税法。
一般来说,合同中的税收规则反映了合同签署时生效的规则,尽管可能有一些例外。通常情况下,合同确定了合同期间的税务规则(第二代煤矿合同除外,其遵循现行税务条例)。
不受合同管辖的税务事项应遵循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条例。
在合同中有特别法税收规则的好处是,在项目期或至少在合同期限结束之前的税收稳定性。
合同特别法情况的缺点是,采矿公司可能并不总是能够获得税法的有利变化,例如降低所得税税率或实际税收优惠激励。尽管如此,特别法税收规则在历史上一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特别是对于大型长寿命采矿项目,因为它为采矿经营的各个方面提供了稳定,包括税收。
3.6 其它税务问题
(1)固定租金
在矿权受益期内,公司必须支付固定租金。通常是按年和矿区面积的公顷数支付,并依据矿山的阶段(例如综合调查、勘探和开发阶段具有不同的税或费率)。
(2)地区税
矿业公司可能会履行一些地区税收和回报责任(第一代工作合同除外)。从有关地区政府确定的大量参考值看,费(税)率从1.5%至35%。
(3)特殊生产许可(IUPK-OP)的政府股份
特殊生产许可(IUPK-OP),特别是由有效工作合同(CoW)转换的矿权经营许可持有人,除了权利金、固定租金、土地和建筑税、环境和林业条例外,政府通过GR 37/2018条例,还要求特殊生产许可(IUPK-OP)持有人支付以下“股份”:
--国家股份按按净利润的4%支付;
--地方政府股份按净利润的6%支付。
3.7矿权交易及征税
印尼不允许直接转让矿权,无论是工作合同(CoW/CCoW/CCA)或矿权许可(IUP/IUPK),一般通过出让矿权持有公司或实体的股份或权益实现。
印尼对矿权持有人股份交易征税,并根据股份出让人的情况,按不同税率征税。
印尼国内卖方,按股份交易的所得利润征收所得税;
非税居民的卖方,要按总收入的5%征收所得税,有特殊免税条约除外;
如果出售的公司是印尼的上市公司,按出售收益的0.1%征收最终税。
4.印尼矿业投资应关注的问题
印尼矿业法已颁布实施十多年,并于2020年 6月10日生效矿业法修订案。但目前的矿业法仍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对印尼矿业投资有一定的影响,也是投资人应关注的问题。
(1)外资股份剥离的问题
目前的法律规定,持有矿权许可公司或实体的外资股份需在项目生产后,从第6年开始逐年剥离股份,到第10年达到外资持有最大股份为49%。
剥离股份计价,采用折现现金流法计算公平市场价值,按剥离期到IUP-OP或IUPK-OP许可期结束的经济效益和/或市场基准数据计算,即考虑许可证到期前的储量,但不考虑到期前保有储量以外的资源储量。
由于剥离估值只考虑许可证到期前储量,不考虑储量以外的资源,对一些服务年限较长,资源量较大的项目估值影响很大。
矿业投资大、经营风险高,有的项目可能在生产前5年都无法达产,多数项目也难以在前5年的生产期回收投资,这样的股份剥离对外国投资人是不公平的。
以前的政府条例(GR 77/2014),根据是否建设加工和冶炼设施、地下开采方式等,要求的外资最大持股比例有别。而GR 1/2017条例最终规定如论是否是地下开采或建设冶炼厂,所有外国投资者都需剥离股份。
(2)矿产品强制印尼国内加工和冶炼问题
印尼矿业法和管理条例对煤炭和矿产品的当地加工做出强制性规定。但就目前的法规看,对金属矿影响最大是镍矿、铝土矿、锡矿、金矿、银矿和锑矿。这些种类只能建设当地冶炼厂。如硫化矿金和银矿,不能出口精矿,只能当地销售给当地或印尼国内的冶炼厂,对产品的销售有很大影响。
铜、铁、铁钒土、钛铁矿、锰矿、铅锌矿、铬矿、锆矿,这些基本金属或黑色金属矿,可以通过加工(选矿)成精矿销售,如铜精矿铜品位最低要求为15%,其它各种金属的精矿品位要求基本与行业一般品位相当。铜矿目前自由港麦克莫兰公司(Freeport-McMoRan Inc.)的Grasberg铜金矿仍出口铜精矿。
尽管印尼政府条例GR1/2017允许允许矿业公司继续出口半加工产品和某些类型的矿石,从2017年1月11日起为期五年。目前尚不清楚该项规定在2021到期后是否延续。
(3)税收政策
印尼根据矿业公司不同,对增值税、所得税、进出口关税等有一定的免税或减税政策,投资印尼矿业项目应认真研究当地税法。
直接开采资源的公司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如铜矿和金矿等,而只有冶炼和选厂的公司就无法享受。
印尼现行公司所得税率为25%,而印尼上市的矿业公司可享受5%税率优惠,按20%计税。
同样,对矿权交易收入,印尼上市公司的税率只有0.1%,而印尼国民公司按净收入征收所得税。
(4)工作合同延续
尽管新矿业法已实施十多年,但在未来一定时期原有工作合同仍在有效期,工作合同有关条款,与现有矿业法相比,各有利弊。其最大有利点,就是特别税法地位,就是一些条款规定可不执行现行税法。但同样,现有工作合同规定的所得税率、权利金费率有的高于现行法规,无法享受印尼现行税法的有利税率或费率。在投资现有工作合同矿业项目时,一定要对该问题给予关注。
(5)结论
印尼现行矿业法对外资投资人最大影响就是外资股份的剥离问题,因为外资投资人在经历十多年辛勤努力建成矿山,仅仅生产5年就需要剥离股份,在生产第10年失去企业控股权。而且股权的剥离估值只考虑矿权有效期内的储量,不考虑资源量,明显存在低估。
印尼现有矿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建设当地冶炼厂、产品国内销售责任、采用印尼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要求也不利矿业公司的投资。
印尼现有矿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一定争议,在过去十多年经历多次修订,尽管修订后的矿业法于2020年6月开始实施,但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尽管印尼矿业资源丰富,潜力大,但目前矿业项目投资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参考文献
1.印尼矿业法2020;
2.《印度尼西亚新采矿法下的矿业体系分析》,雨仁矿业律师,2020/12/15
3.《印尼矿业政策浅析》,易矿资讯,2019/11/13;
4.《印尼政府与铜矿巨头的矿权之争 ——从矿产国有化看海外矿业投资风险系列报道之一》,中国冶金报,2020/6/12;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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