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采矿权审批与矿企用地制度

2007年10月22日 0:0 564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虽然地政工作和矿政工作同属国土资源管理范畴,但两者的有机结合还不够,造成矿山企业土地利用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强地政和矿政管理的联合,从制度角度规范矿山企业用地管理,按照不同矿种和不同开采方式进行用地制度配套建设。
  建议建立采矿权审批与矿山企业用地管理制度,即采矿权申请必须和相应的矿山企业用地制度进行配套,取得采矿权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取得相应的矿山企业土地使用权。矿山企业用地审批工作除了严格按照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管理外,还应充分考虑矿山企业申请不同矿种采矿权时间的长短,明确矿山企业土地整理复垦责任。
  不同矿种的储量规模和开采方式是影响矿山企业开发矿产资源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采矿权设置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首先要通过采矿权审批与矿山企业用地管理制度,明确矿山企业土地整理复垦责任,其次,确定该项采矿权所对应的矿山用地取得方式是租赁还是征收。如果是租赁,应建立矿山企业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理补偿机制,特别是对农户进行合理补偿;如果是征收,矿山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会同采矿权,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国土资源新闻网)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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